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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1月起试点“营改增”,10月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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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信息网讯:试点纳税人9月20日前办理登记确认手续,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本报讯(记者黄怡刘云鹏通讯员魏文忠)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省国税局日前发出公告,提醒纳税人抓紧办理相关事宜。

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确认手续。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省国税局还提醒,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 20日前填表

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9月20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手续。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个体户征税按地税标准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小微企业全面减负

据记者了解,“营改增”试点是国家为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给相关行业纳税人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经缴纳的进项税款。比如,交通运输企业购买车辆,在付款时其中就含有一部分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则可以抵扣。

降低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从上海试点情况看,90%左右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

促进行业发展“营改增”试点打通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有利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解决了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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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11月1日起试点“营改增” 纳税人获得四大利好

福州新闻网(微博)讯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记者4日在省国税局采访了解到,“营改增”试点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给我省相关行业纳税人带来四大利好。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缴纳的进项税款。如交通运输企业购买车辆,在付款时其中就含有一部分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则可抵扣。

二是降低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营改增试点将打通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抵扣;我省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于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将解决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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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营改增”要做这些准备

福州新闻网(微博)讯面对即将实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纳税人要做好哪些准备?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4日就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20日前要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这位负责人说,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在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期限至10月31日止。

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相关发票。

个体户仍可按地税核定标准征税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福州日报(微博)记者 吴晖 通讯员 魏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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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福建会计之家 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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